《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此时如果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哪怕是结婚很多年,只要是房产未过户的,赠与一方也可以撤销赠与,离婚时房产还是属于赠与一方,不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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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属有书面约定,或者有口头约定,双方没有争议的,离婚时应当按照相关约定处理,但是规避法律和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的约定无效。
2、夫妻分居后,分别管理、使用和获得的财产,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各自所有,但差额悬殊的,分得财产多的一方应当补足。
3、主张为一方个人财产的,负有举证责任,不能证明的,只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4、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分,但可能因为一方有过错等原因分配不等。
5、夫妻双方对财产分割的协议,在离婚后正式生效,且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不能以协议对抗第三人,如不能对抗第三人的债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新婚姻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离婚财产分割
一、新婚姻法年规定,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此时,如果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哪怕是结婚很多年,只要是房产未过户的,赠与一方也可以撤销赠与,离婚时房产还是属于赠与一方,不予分割。
二、新婚姻法年规定,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此时,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与婚姻关系存储期间的另一方没有任何关系,离婚时作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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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不管产权登记在哪一方名下,离婚时按照出资份额按份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
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注 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等现行的有效法律和司法解释将自动废止。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即将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释从新颁布替换。
一、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离婚时房产的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也就是说,夫妻一方将其名下的婚前财产赠与另一方所有,且已将不动产已经办理过户手续的,则视为赠与已完成,应当归属于另一方财产所有。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接受赠与的一方只要是房屋产权没有过户到自己名下的,赠与一方就有权可以撤销赠与,离婚时房产还是属于赠与一方,不予分割。
二、夫妻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时房产的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屋产权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也就是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父母出资购买房产,且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视为赠与人仅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与婚姻关系存储期间的另一方没有任何关系,离婚时作为夫妻的另一方个人所有,不予分割。
三、双方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时的房产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婚后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不管产权登记在哪一方名下,离婚时按照双方父母共同出资的具体份额按份分割。
四、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离婚时的房产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也就是说,对于婚前购买的房屋,即使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子也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财产不予分割,但产权登记一方有义务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五、以父母名义购买房产,离婚时的房产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也就是说,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以父母名义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的产权属于父母,离婚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只能根据双方的实际出资情况,算作债权要求另一方偿还购房的出资额。
六、以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的房屋,离婚时的房产的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的房屋所有权的归属是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的收入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的,应当认定该房产的价值属于夫妻的共同所有。有争议的,根据双方的实际生产、生活需要、财产的来源等具体情况,由双方共同协商处理。列如:偿还房屋的按揭贷款是由双方共同支付的,应当视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应当按照双方具体按揭贷款的数额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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