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追缴罚金是没有期限的,也就是说法院随时会追缴。关于罚金缴纳问题在《刑法》第五十三条做出了严谨且明确的规定。
首先,罚金可在刑事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性上缴或者分期。期满无故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在任何时候,包括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故罚金在主刑执行完毕后,再进行执行追缴。
上缴的账户必须是法院指定的账户。
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