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件事情想咨询下,我在公司加班是没有加班费的,以前都是调休补偿,我昨天(9.16)提出辞职,我们部门经理已经签字确认可以在9月26办理离职手续(说明并不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但人事那边说我加班没有休完,可以在那天办理交接手续,但要等调休完之后才能终止合同,这样的话我加班时间都可以算到10月份底,只能这时候才能终止合同。公司这样做合法吗?我个人认为既然办理了交接手续,应该马上可以终止合同,对吗?
谢谢!关于辞职问题,我本月17号正式提出来的,经理签字也是这一天,辞职申请单上经理写着请于9月25号办理离职手续。但人事那边说我加班没有休完,不能在25号终止劳动合同。我的加班时间有160小时包括工作日和双休日加班。
1.如果终止,那我加班的就是我自愿放弃,可以在25号终止劳动合同;
2.如果我选择要加班费,按天数折算,加班8小时抵一天,折到10月底才能终止合。
问题:
1.我们经理写的是否有法律效力?
2.人事这样做合理吗
如果终止,加班不是自愿放弃,单位 应当支付你加班工资。
经理写的有效力。如果经理不批准,你10月16日也是正常解除劳动合同。
人事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现在等于说不是你辞职,是你17日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动议,双方协商于25日解除合同(经理的签字属于职务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