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事务所不算是国企,基本都是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制两种形式构成。会计事务所是由有一定会计专业水平、经考核取得证书的会计师组成的,受当事人委托承办有关审计、会计、咨询、税务等方面业务的组织。个人可以建立会计事务所,但是需要符合一定资质才能建立。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申请执业许可。未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不得以会计师事务所的名义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从事《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业务(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
第八条 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2名以上合伙人,且合伙人均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
(二)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经营场所。
扩展资料: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表;
(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执业经历等符合规定条件的材料;
(三)拟在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书面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复印件;
(六)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合伙人(股东)是境外人员或移居境外人员的,还应当提交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一项条件的住所有效证明和居留时间有效证明及承诺函。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会计师事务所的,申请时还应当提交合并协议或者分立协议。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