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可分为九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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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类中间业务。指为客户办理因债权债务关系引起的与货币支付、资金划拨有关的收费业务。
2、银行卡业务。由商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3、代理类中间业务。指商业银行接受客户委托、代为办理客户指定的经济事务、提供金融服务并收取一定费用的业务,包括代理政策性银行业务、代理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代理商业银行业务、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业务、代理保险业务、代理其他银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等。
4、担保类中间业务。指商业银行为客户债务清偿能力提供担保,承担客户违约风险的业务。主要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备用信用证、各类保函等。
5、承诺类中间业务。指商业银行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事前约定的条件向客户提供约定信用的业务,主要指贷款承诺,包括可撤销承诺和不可撤销承诺两种。
6、交易类中间业务。指商业银行为满足客户保值或自身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需要,利用各种金融工具进行的资金交易活动,主要包括金融衍生业务。
7、基金托管业务.指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接受基金管理公司委托,安全保管所托管的基金的全部资产,为所托管的基金办理基金资金清算款项划拨、会计核算、基金估值、监督管理人投资运作。
8、咨询顾问类业务。指商业银行依靠自身在信息、人才、信誉等方面的优势,收集和整理有关信息,并通过对这些信息以及银行和客户资金运动的记录和分析,并形成系统的资料和方案,提供给客户,以满足其业务经营管理或发展的需要的服务活动。
9、其他类中间业务。包括保管箱业务以及其他不能归入以上八类的业务。
其特点:
1、自由度较大。一般情况下,只要交易双方认可,就可达成协议。
2、透明度差。中间业务大多不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许多业务不能在财务报表上得到真实反映。
3、多数交易风险分散于银行的各种业务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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