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个回答 2015-07-03
根据2002年起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但如果承包方户籍迁入地为小城镇,则应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但在此后各地的实践中,户籍转入地市级以上城市的农民,其原有承包地也得以保留。如2012年8月河北省发布的《关于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当中就明确,农民工落户城镇是否放弃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须尊重农民本人意愿,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同时,该意见鼓励农民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建立农村土地自愿退出补偿机制,对自愿放弃农村土地的农村居民给予合理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