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还了,可对方说欠条丢了,我怎么办

买对方的二手房,还有24万没给,打了欠条,写上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还钱,我办理好了钱到账了,还给他了,可他说欠条丢了,找不到了,还钱时候有公正人中介在场,并且也让他打了收条写明“无经济欠款,原来欠条作废”,这样还有什么后遗症吗?没拿到欠条心里不踏实!“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还钱”没写明具体还钱期限,这个还钱期限具不具有2年生效的有效期?

钱还了那么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就已经结束了, 借条丢了也没什么关系。但是问题是,如果丢掉的借条被债权人或者其他第三人拿走再起诉,那怎么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了,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律师建议债务人在还款的时候最好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转账,还可以保留已经还款的录音、录像、聊天截图等证明还款的事实。那么即使债权人再起诉,债务人也是可以抗辩已经还款的。那么其他第三人捡的借条是否可以起诉呢?第三人要起诉的话,那么他还需要就借款的事实承担举证义务的,如果无法举证,是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的哦。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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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5-08

欠条丢失也是可以起诉的,前提是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债务关系,并且在诉讼时效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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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3-06-05
没有必要担心,表明您们之间所有的债权债务已经予以了解清楚了。若还是不放心的话,在原来的合同后面由对方进行批注说明:购房款已全部付清。由他本人签字捺印即可。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2
  如果你还钱了,而对方将欠条丢失,对方打了收条,写明原来的欠条作废(最好写清什么内容的欠条),就没有后遗症了,你完全可以放心。
  追究欠款的有效期为二年。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4个回答  2013-06-05
1,应该让他写清前因后果并写上收到24万元这样比较稳妥
2,2年时效是有的 从办理公积金后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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