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各位法律界的专家:
我的问题如下:我在2000年的时候买了人家一套二手房,当时没在意户口问题,前些日子小区居委在作家庭人员普查登记的时候说我们这套房名下有6个人的户口在内,原房东把一家老小户口全部写在这套房子名下,他们自家有3套房子却不把户口迁过去,我们想找他们协商解决这个事情,他们竟然要这套房子现今价格的5%(约4万元)作为“户口迁出费”,否则免谈,可怜我家当时是乡下人啊,在房屋转让合同上没写明让对方把户口迁出的条款,问过房屋中介的,现在这个房子想转手已经很难了。我知道现在的法律上没有把户口强制迁出的说法,求各位达人支招,谢谢!
跟派出所说业主拒迁出,派出所还是会给新业主办。
移入时因居住在自有合法房产内,要求在该址落户的,而该址内已落有他人户口的(指房产转让等情形),公安户籍机关应当给予办理。
依据一、06年9月20日颁布的《深圳市居民市内移居和户的管理工作规范》规定--5.5 迁入时因居住在自有合法房产内,要求在该址落户的,而该址内已落有他人户口的(指房产转让等情形),
应当给予办理,使用同样的住址、门牌,同时在两次动员(15天后)可将原户迁入本所代管户;如无法通知,可当场迁入代管户。
在通知期间或迁入代管户后,要求在底册“备注”栏及系统人口信息“记事”栏中注明录入相关情况。
依据二、深圳公安局政务信息公开上的《深圳市未跨特区线的市内移居规定》:(七)移入时因居住在自有合法房产内,要求在该址落户的,而该址内已落有他人户口的(指房产转让等情形),
派出所可给予受理,使用同样的住址、门牌,同时在两次动员(15天后)可将原户迁入本所代管户;如无法通知,可当场迁入代管户。
扩展资料:
户口迁移,是中国户口登记制度实行在常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公民常住地发生变化以后,应将户口迁移到现住地,即进行户口迁移。我国户口迁移政策内容十分广泛,涵盖了干部、职工及其家属、学生、军人及其家属等各类群体。
市内迁入
办理市内户口迁入,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1)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市内户口迁移证;
(2)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3)新立户的要有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或房屋产权证明;
(4)迁入人符合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条件的,每人交本人正面免冠一寸光纸黑白大头照片两张,已满16周岁,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每人交照片一张;
(5)因结婚迁入的要持结婚证;
(6)迁入农村地区的农业人口要有迁入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同意迁入的证明;
(7)迁入非直系亲属户内的,应征得迁入地派出所同意后,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市外迁出
办理市内户口迁出,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1)迁出人的居民户口簿;
(2)农业人口迁出要有迁入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同意入户的证明。
办理迁往外省市户口,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1)迁出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2)外省市公安机关开具的户口准迁证;
(3)因大、中专院校招生、毕业分配等原因迁出户口应出示相应的证明。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户口迁移
上家不迁户口惹麻烦,可以强制迁出吗?拒不迁出风险你担不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