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多次联系法官,法官给的答复均是“已发执行书给被执行人,尚未收到回执”。如果被执行人不接受执行书,是不是还需要发公告?
2.过户时,是需要法官直接出面,还是可以由法院出具一个协助执行书给原告,然后原告拿着判决书和协执去房管局过户?
被告将房产卖给我,后因房价上涨被告反悔。经法院审判后将房产判给我。但被告不协助过户。
1 、物权公示原则要求,要取得房屋等不动产的所有权,仅仅基于交付而取得对实物的占有还不够,还要求至产权部门办理财产过户登记手续。在给付判决中,义务人的法律义务不仅仅是将作为判决标的物的房屋交付权利人,还应当向权利人提供办理过户所需的一切材料和手续,包括为一定的行为,如共同到房产部门签字办理。实际上房屋给付的判决包含了房产交付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两项义务,两项义务构成一个完整的权利转让,缺一不可,因此不能认为后一项义务是前一项义务的附 随义务。
2、在房屋给付判决或调解中权利人在义务人拒绝配合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的情况下,是当事人直接向房屋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还是向法院申请执行,由房屋登记部门凭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办理呢?各地房产部门和人民法院做法不一,有的地方的房管部门仅凭法院的裁判文书和权利人一方的到场签名即可将房屋过户,笔者倾向于由房屋登记部门凭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办理。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这是人民法院就办理产权过户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明文规定。
如果仅凭法院的裁判文书和权利人一方的到场签名即可将房屋过户至权利人名下,则该条规定就无从适用。而且与当事人仅凭法院的裁判文书和权利人一方的到场签名即可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相比,由人民法院向有权机关发出协助执行手续的过户方式,更能体现诉讼、执行效率和法律效果。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被告将房产卖给我,后因房价上涨被告反悔。经法院审判后将房产判给我。但被告不协助过户。
现在房产已经查封了。现在一直僵持在执行通知书无法送达到被告这。请问可以不发公告直接去房管局过户么?
根据要求,法院判决书下达以后满两年,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不知道你是不是已经满两年了 还是你已经在强制执行阶段了?
如果判决书时判房产给你,你可以在申请执行后,由法院执行庭拿到房产判决执行书,带上想关证件去办理过户手续
房产的性质应是 判决
具体执行时是这样的
《民事诉讼法》第230条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有关财产权证照”是指房产证、土地证、山林所有权证、专利和商标证书、车辆执照等不动产或特定动产的财产权凭证。在执行过程中,有些财产被执行后改变了权利人,只有办理了财产权证的转移手续才算彻底完成执行任务。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在办理这些证照转移手续时,需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说明具体要求,通知有关单位协助办理,有关单位有协助办理的义务。
这个你应该是不需要对方也可以再法院帮助下办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