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不愿意协商、或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对方拒绝履行的,则可以向调解单位申请调解,如不愿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起仲裁申请;如针对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仲裁程序为:
1、申请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的仲裁申请;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当天起的5天之内,决定是否要受理;
3、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确认受理仲裁申请之后,会在5天之内将仲裁申请书的副本送给被申请人;
4、仲裁庭一般会在开庭的前5天,将开庭日期、以及地点以书面通知的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
5、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该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接受受理仲裁申请的45天之内结束,如果案情较为复杂的可以延期至15日。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 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