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13年2月3日跟别人为口角打架,对方用电棍电我后我反击至对方轻伤;在派出所办案民警的协调下我们达成私了协议赔偿了对方医药费误工费6700元钱并签订了治安调解书签名手印(只有一份我们没有)。在2013年2月23日派出所局长打电话给我让我去所里说有事,我就去了;所长让我在对方的伤残鉴定书上签字手印后,说我触犯了故意伤害罪,要我承担刑事责任,让我交两万取保候审金,要对我提起公诉!!我们都私了了,请问这样合理吗!
有权利拘留。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综上所述,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从宽处理,但不是直接释放。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七十八条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扩展资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我们是在派出所民警的调解下进行和解赔偿的!
都有治安调解书双方签字手印了!!
如果对方认为不公平而反悔的,可提起诉讼。司法机关应视情况而处理,但会结合治安调解书的内容。找找人,详细了解一下情况再想对策。
公安机关调解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书,是一种行政调解,只要双方签字认可,具有法律效力,在调解后,受害者到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是可以的,但是法院不能再就经济赔偿做出重新判决,毕竟调解协议书是一种合同关系。签字后即便反悔,法院也不能受理。刑事判决也应该尊重行政机关主持调解的调解协议书,除了没有履行协议或者违反自愿原则外,应该尊重调解协议书中不追究任何法律责任,而且,法律规定轻伤案件刑事可以调解,法院应该判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