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法

1 单位主管在去年九月给我降职了,但当时没有让我填写调岗单,(之前是车间班长,降职之后是工人)他原话说“我觉得你不能胜任这一职务,回基层去锻炼一段时间吧”所以到今年2月,我一直拿的是班长的工资,到三月份人事部组织考试,发现我岗位不符,现在要扣除我这6个月多得的钱,三月份工资只开了800多,问了人事部,三月份只扣了一半,四月份还有一半要扣,我想问这种扣工资是否合法。
2我媳妇是车间统计(负责考勤),当时降职时候她问我让我填调岗单了没有,我说领导没有说,她也没有上报人事部,然后现在人事部查出来这个,车间主管把责任全推到我媳妇身上了,要开除她。请问是否合法
谢谢

劳动法没规定这些,按描述你媳妇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没有补偿,你是不当得利应该返还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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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4-19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 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看出,调岗不调薪或者岗随薪变,都属于企业用工主动权的体现之一,所以,企业现在以你不是班长为由,扣减回你之前的班长工资改为员工工资,是不合理的,也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2.我媳妇是车间统计(负责考勤),她也是根据公司发文为标准来处理以及计算工资,因此,在没有得到公司发文确认你的岗位工资待遇之前,根据你原工资待遇 来核算工资,并无主观过错,如果企业以当事人明知道岗位调动,薪资是否存在异动与否,不及时上报情况,导致超额支付工资的情况下,企业可以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赔偿要求,但是,全额承担,缺乏公平,因为,统计不负责岗位薪资确定的决定权,如果企业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很有可能涉及违法解除(具体事项要看企业的规章制度)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9-11-17
根据我国《劳动法》,承认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应当在一个月内签定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不满六个月不签劳动合同,工资双倍给付;超过六个月不签劳动合同,则转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你已工作三个月属于第二种情形,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能够得到双倍工资,且能得到经济赔偿
第3个回答  2019-04-19


劳动法对于正常工作时间只有按天和按周的要求,对加班时间才有按月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扩展资料:

加班工资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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