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单位主管在去年九月给我降职了,但当时没有让我填写调岗单,(之前是车间班长,降职之后是工人)他原话说“我觉得你不能胜任这一职务,回基层去锻炼一段时间吧”所以到今年2月,我一直拿的是班长的工资,到三月份人事部组织考试,发现我岗位不符,现在要扣除我这6个月多得的钱,三月份工资只开了800多,问了人事部,三月份只扣了一半,四月份还有一半要扣,我想问这种扣工资是否合法。
2我媳妇是车间统计(负责考勤),当时降职时候她问我让我填调岗单了没有,我说领导没有说,她也没有上报人事部,然后现在人事部查出来这个,车间主管把责任全推到我媳妇身上了,要开除她。请问是否合法
谢谢
劳动法对于正常工作时间只有按天和按周的要求,对加班时间才有按月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扩展资料:
加班工资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