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内,提前30天递交了辞职报告,离职算违约吗?

我是唐山某超市的一名员工,在合同期内我提前30天递交了辞职报告,做完工作交接后离职,可等我去公司办理离职手续的时候,公司要我交2000元的违约金,说我是在合同期内属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提前30天交了辞职报告也算违约,也得交纳2000元的违约金,要不不给办理离职手续,请问我应该交这2000元的违约金吗?我该怎么办???
我是在2008年1月1日前签订的合同,合同中是这样规定的:“第十四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否则因乙方(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甲方无法在短期内安排合适人选接手其工作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由乙方支付违约金并追究其赔偿责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及承担赔偿责任后,再办理其它手续。”公司称我是提前30天交的报告,没有给公司造成损失,没有赔偿金,但是属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要支付违约金,请哪位有识之士给个回答,我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谢谢!!

合同期内不算违约
单位忽悠你不懂呢

我在书店见过一个很小很薄的新的合同法手册
就几块钱
你可以买来拿着白纸黑字去当面让她看

单位是想赚点是点
都进个人腰包了

下面的是有关条文,你可以参考一下:

以前,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不管是否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都需要支付违约金,这实际上是一种惩罚性的违约金条款。而违约金条款的限定适用是这次劳动合同法的一大贡献。这些年,违约金条款有被滥用的趋势,而且往往是由用人单位一方强加给劳动者,如约定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不管是否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都需要支付违约金,这实际上是一种惩罚性的违约金条款。即使在民事合同领域中,惩罚性的违约金也受到了很大的限制,更何况是在具有社会法属性的劳动法领域,违约金条款的滥用受到了很多学者的诟病。

这次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违约金条款只适用于两者情况:一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可以约定违约金,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在适用违约金条款时,立法还作了特别限制,如规定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除了这两者情形之外,劳动合同法特别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你似乎可以不交违约金的
有法律呢,你怕什么
但是最好好说好商量
毕竟以后说不上还有用得到单位的地方
这都不好说

参考资料:http://www.china.com.cn/law/zhuanti/ldf/2007-12/30/content_9457313.htm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08-07-02
合同期内提前通知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日前,接触一单案件,其中合同中的一个条款,备受争议。

某外籍员工,在国贸附近一家著名的物业公司工作,月薪二万五千元。其与单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在合同期内,任何一方皆可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关系。在此约定的基础上,单位提前一个月通知了该员工,对其进行了辞退。在此情况下,员工申诉到了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确认解除无效,恢复劳动关系。那么,这样一个条款是否有效就成为了本案争议的焦点。

在办案的过程中,我提出观点,认为提前一个月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限制了三种情形:医疗期满、不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变化。原则上来说,除此三种情形之外的其他情形,是不能预告解除的。劳动法属于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合同的这一约定扩大的预告解除的前提条件,将一个受到限制的预告解除变成了一个不受任何限制的解除,违反了劳动法的强制性规定,是一个无效的条款,所以解除无效。

对方律师提出观点,认为合同的解除权利可以是法定的权利,也可以是约定的权利。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可以约定解除的。合同中的这一条款,是双方签字认可的,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现,所以是有效的,进而解除也是有效的。

我进一步补充观点,认为劳动合同的约定并非都是有效的,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的条款就是无效的。试以一例说明之,若双方约定试用期内可以随时辞退,难道也是有效的?同时,如果这一条款被认定为无效,那么任何一家公司皆可以通过这种约定达到可以任何解除的目的。在此情况之下,劳动法关于预告辞退的规定还有何意义?
第2个回答  2019-11-08
不算违约的,不行你可以去劳动部门投诉的~~
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第3个回答  2008-07-02
不算违约的,不行你可以去劳动部门投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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