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唐山某超市的一名员工,在合同期内我提前30天递交了辞职报告,做完工作交接后离职,可等我去公司办理离职手续的时候,公司要我交2000元的违约金,说我是在合同期内属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提前30天交了辞职报告也算违约,也得交纳2000元的违约金,要不不给办理离职手续,请问我应该交这2000元的违约金吗?我该怎么办???
我是在2008年1月1日前签订的合同,合同中是这样规定的:“第十四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否则因乙方(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甲方无法在短期内安排合适人选接手其工作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由乙方支付违约金并追究其赔偿责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及承担赔偿责任后,再办理其它手续。”公司称我是提前30天交的报告,没有给公司造成损失,没有赔偿金,但是属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要支付违约金,请哪位有识之士给个回答,我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谢谢!!
参考资料:http://www.china.com.cn/law/zhuanti/ldf/2007-12/30/content_945731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