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的审判程序是什么?

如题所述

1、进入法庭首先要接受安全检查,禁止携带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禁止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及其他危险品入庭。2、法庭内要保持肃静,不得喧哗,禁止吸烟。3、开庭过程中不得随意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4、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发言或提问。5、无线寻呼机及手机一律关闭。6、禁止进入办公区域。7、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审判人员及司法警察有权责令其退出法庭。其次介绍开庭程序。在开庭之前,书记员首先核对双方当事人和应到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庭情况,并向审判长报告。能够正常开庭的,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然后由审判长宣布正式开庭。开庭审理的第一项工作是由审判长逐一核对到庭的当事人情况。包括:当事人的姓名、年龄、职业等。这里提醒您注意,在报姓名、年龄时,您应该报身份证登记的姓名和出生年、月、日,不能报自己的小名、绰号和虚岁年龄。随后,审判长宣布案由及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宣布名单的时候,您可得听清楚了,因为这直接关系到您是否申请回避。要打官司您必须得了解“回避”这个概念的含义。回避是指法院的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与其审理的案件或与本案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时,应当退出对该案的审理。如果您认为有上述情况,您可以提出回避申请。但是否准许,由法院审查决定。随后,审判长告知您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您享有的诉讼权利有:委托代理人的权利;申请回避的权利;申请执行的权利;查阅案件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自行和解的权利;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提起反诉的权利;请求重新鉴定、调查或者勘验的权利;认为法庭笔录有误,申请补正的权利;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权利等等。这些诉权,分散贯穿于诉讼的始终,您可以在各个阶段,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诉讼中,您在享有这些权利的同时,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不得滥用诉权;遵守诉讼秩序,遵守法庭纪律;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维护法律尊严。宣布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后,开始进行法庭、法庭辩论、法庭调解三个阶段,在这三个阶段中,您可以行使诉讼权利,比如:陈述事实、发表您的辩护意见、阐述您的理由、拿出您的调解意向和方案等。但是,有一点得提醒您注意,对证据进行质证、陈述事实、发表意见时,您必须得围绕案件的事实和双方争议的焦点,如果与案件无关,审判长可以制止您的发言。如果您觉得在开庭时,未能充分发表您的意见,还可以在休庭后,将您的意见写成书面材料提交法院。上述环节结束后,开庭审理告一段落,如果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合议庭应及时制作调解书,对调解协议内容予以确认。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将进行合议,对案件如何裁决作出决定,并及时制作裁判文书,进行宣判。一审民事案件,法定的审理期限是六个月,二审民事案件,法定的审理期限是三个月。参考答案:  些都是不正确的作法。有相当一部分法官只注重实体,不注重程序,其实程序和实体相比,程序应当重于实体,不能保证程序公正的案件,就无法保证案件的实体公正。因此,法官必须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法官要保持中立,处于居中地位,不得存在对另一方的不公正的言行。4、法庭举证、质证和认证。法庭举证、质证和认证是法庭审理的中心,对如何进行举证、质证和认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此也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各级法院的作法不一。我们认为要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而决定,对于证据不多,证据不存在矛盾、事实清楚简单的案件,采取分别由原、被告举证、质证,然后法庭进行认证,可以在开庭时一次完成举证、质证和认证。对于比较复杂和证据比较多的案件,采取庭前交换证据的方法,化简案件的审理难度,在法庭审理前进行证据交换,制作证据交换笔录,在法庭调查进行当事人举证程序时,先说明证据交换中双方当事人对那些没有异议的证据,由书记员记载开庭审理笔录中,在以下进行的当事人举证时,对没有异议的证据不再进行举证和质证。对于有异议的证据,在法庭调查中,采取分别由原、被告举证,对方当事人进行质证。关于法庭认证问题,目前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主张当庭进行认证;第二种意见主张庭后合议庭评议时认证。我们倾向于第二种有主张意见,因为对于此类案件,在法庭调查上不可随意认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或证明力不十分明显的证据,应当在庭后进行认证为好,不能以当庭认证衡量法官驾驭庭审的能力,对案件事实的举证证明是双方当事人的行为,需要对双方举示的证据全面、客观地审查和判断最后得出结果,因此,当庭认证存在着对证据认识的片面性。当庭认证往往会出现一些矛盾问题,作为证据要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基本要素,当原、被告对同一事实提出相反的主张,并举示证据时,就存在着双方所举示证据的证明力大小的问题,由于我国民事诉讼并非采取强制律师代理制度,当事人对证据的“三性”认识和证据的证明力大小的不确定性问题,有些证据具有客观性,但与本案却无关联性,而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又没有异议,导致当事人质证意见和法庭认证的不一致,如果当庭认证往往出现一些矛盾的问题,因此,最好是在庭后合议庭评议时认证,对合议庭的认证结果在判决书中表述。采取第一种意见,会出现当庭认证后,在判决中不采信的情况,会造成当事人对法官的不信任,认为法官出尔反尔。四、切实提高法庭审理笔录的质量法庭审理笔录是书记员对开庭审理全过程的记录,是重要的诉讼文书,法庭审理笔录的质量至关重要,体现了法院的审判水平,它把审判案件的全部活动用书面的形式将事实和证据固定记载下来,为一审和二审以及再审提供了依据。因此,对开庭审理笔录应当有较高的要求,为了保证法庭审理笔录的质量,结合现代科学技术,我们对法庭审理的全过程用电脑打字记录,取消了使用手写的传统方式记录法庭审理笔录,要求100%的案件使用电脑打字记录法庭审理笔录,提高书记员的打字速度,培养书记员使用电脑记录的能力。将法庭审理全过程编排成法庭审理笔录的模板,在开庭时,书记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删除和填充,书记员与审判人员相互配合作好法庭记录,法庭审理结束后,书记员即时完成法庭审理笔录记录工作,将法庭审理笔录打印出来,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阅读,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及时对遗漏或者差错的内容申请补正,发现错误及时更正,并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签名。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7-10-25
法庭上的审判程序,分为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
法庭调查由当事人先陈述,证人出庭作证,宣读证人证言,宣读勘验笔录。
然后进行相互辩论,最后陈述。
法律链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第一百二十四条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四)宣读鉴定结论;
(五)宣读勘验笔录。
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一百二十六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第一百二十八条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2个回答  2013-08-16
第一百二十三条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第一百二十四条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四)宣读鉴定结论;
(五)宣读勘验笔录。
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一百二十六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第一百二十八条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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