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前共同首付买房,男女首付比例13:1,购房发票和合同上写了两个人的名字,婚后办理贷款,房产证也是婚后拿到的,现在想离婚,请问婚前的首付及其因房屋装修等因素而产生的增值可以算各自婚前财产吗?
但是婚姻法规定婚前财产及其增值归各人所有,婚前首付款不算婚前财产吗?
追答这个现金变成了不动产,有点特殊。比方说吧,男方婚前全款买的房,但写了两个人的名字(亦无注明比例),那么房子都是一人一半,可认为是男方对女方的赠与。如果只写一方的名字,那么房产属署名一方,另一方所出的首付等作为现金债务,署名方要给予补偿。
按我的理解,就是这样。
追问如果只写一方的名字,那么房产属署名一方,另一方所出的首付等作为现金债务,署名方要给予补偿。
按你理解,另一方所出的首付也可以认为是赠与啊。如果按你理解,房产证上不写男方的名字,反倒对男方更有利了?婚前首付可以拿到,婚后共同还贷也可以拿到!!!
如果男方首付很多,是这样的。婚后共同还贷这部分就怎么样都是一人一半的了。
追问以你前面举得全款买房的例子,如果房产证在婚前取得,那么房屋平分;如果房产证婚后取得,如果男方有出资证明,按照婚姻法:房屋产权一人一半(因为产权证书上有两人名字),但是女方要赔偿男方全款出资的全部钱的一半(因为是男方婚前财产)。这样女方应该是仅可以拿到房屋增值部分的一半而已。
同样如果婚前男方首付买房,婚后两人名字,那么离婚时房屋产权一人一半,但是女方应该赔偿男方首付款及其增值部分的一半。
房子是否婚后财产,不是以取得房产证的时间为界定的(因为有些房子取得房产证的时间太晚了),是以购房合同网签时间(合同备案时间)为准的。
你说的不错,但也不全面,如果是婚后房产,购房的出资证明,不是证明男方或女方(如无特别协定,结婚后男女双方当是一个经济共同体了),而是指男方或女方家长出资证明,男方家长出的钱属男方个人财产,女方家长出的资属女方个人财产,夫妻两人出的钱,不管谁多谁少,都是共同财产(好比婚后供楼,即使是在其中一方名下的存折里扣的供楼款,但都是各属一人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