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途中遇车祸已获得交通肇事补偿还能申请工伤赔偿吗?

公司有个员工在上班路上被撞了,脚扭了,伤势不严重,在家休息了一个星期。半年后交通事雇已解决她想让公司给她做工伤鉴定,想得工伤赔偿,公司应该以什么理由驳回?她当时都没住院,也没骨折之类的如果做工伤认定,能认定为工伤吗?

1、伤者是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2、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3、关于工伤待遇支付方面,请参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如干问题的规定》的第八条: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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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8-19
根据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可以认定工伤,认定工伤,必须要有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以及事故报告,你单位应该在30日内申报,现在已经超过期限,只能由本人去申报,但是,交通事故认定工伤的,首先要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索赔之后,再按照工伤办理,交通事故得到的赔偿,低于工伤保险赔偿的,工伤保险给予补足,并不是得到两份赔偿。
凡是符合工伤条件的,都可以认定工伤,至于能不能鉴定伤残,那是另外一回事,从你说的情况,评残的可能不大,如果交通事故已经对她做出赔偿,即使认定工伤,你单位可以不赔偿损失,即使赔偿,也是赔偿不足的部分。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3
该员工向申请工伤认定的想法可以理解,为什么不让她随愿呢?!
上班路上被撞,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况,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公司没有按规定在事故发生一个月内为其申请工伤认定,本身就是工作失误。
好在该员工受伤不重,也未因此而给自己和公司造成太多的损失和麻烦,而今交通事故已经解决,相关赔偿也应由肇事者进行了赔偿,无需公司承担任何责任或经济损失,应是不幸中的万幸了。
明知该员工没有骨折之类的创伤,即使做劳动能力鉴定也难以鉴定为等级伤残。
为什么不打发她个满意,彰显公司的人性化呢?!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3-08-19
按劳动法规定…上下班途中受伤是工伤。公司无理由驳回,可以申请工伤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做出相应赔偿。
第4个回答  2013-08-19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并且,工伤的认定应自受伤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因此,如果在这起交通事故中该员工确实是处于和往常一样正常上班的途中并且不承担主要责任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
但是,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是两回事,认定工伤是进行伤残鉴定的前提条件,认定为工伤后未必就可以评上伤残级别。如果无骨折之类情形,可以评上伤残级别的可能性不大。如果不能评上伤残级别,公司主要通过工伤保险基金为其支付医药费并发放因工上休息期间的工资,但如果他的医药费和误工费已全部由肇事者支付完毕,则在实务中公司一般就不需要支付了。
  建议为其申报工伤,这是她的权利,而且该案来看对公司也不会有损失。
  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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