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得看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对未按 我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是否构成事实婚姻确定了如下认定标准: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离婚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如果楼主的事实婚姻(即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亲友等均予以认可的)形成时间产生于1994年2月1日前,则作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处理。离婚时仅签订《离婚协议》时是无效的,除了离婚协议外,当事人还应当携带相关证件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如果楼主的事实婚姻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以后,则属于非法同居关系(说的可能不太好听,但法律上是这样界定的),则当事人之间不再同居就可以了,也不需要写离婚协议。但对于同居期间所形成的共同财产,按目前司法实践,仍参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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