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险种,任何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对此《劳动法》第七十二条做了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七款也把社会保险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足见国家对社会保险的高度重视,也体现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因此,你在目前的公司工作了6年,以前没有签劳动合同,今年开始才签了劳动合同,还可以算作开始履行法定义务;但“公司只是在去年给你买了一份医疗保险,但一直没有给买养老保险以及失业、工伤、生育险”的做法,显然是违法的,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你有权要求公司立即为你补缴欠缴的包括社会保险在内的其他四险,如果公司拒绝,你即可以向公司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请求干预并处罚;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公司为你补缴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今欠缴的其他四险。还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的规定,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执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补缴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解除劳动合同之日止欠缴的其他四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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