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企业,车辆全部挂靠,营改增后没有进项税时,不得抵扣。
挂靠实务中应注意操作细节:
一是发票开具。一般情况下,运输业挂靠经营中被挂靠方对挂靠方的管理通常是松散的,挂靠方实际是个体经营。“营改增”后,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严格的管理规定,除税务机关外,不允许其他单位代开专用发票。如果被挂靠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只挂靠不管理,也不对挂靠户进行财务核算,仅为挂靠户代开专用发票,成为“开票”公司,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不一致,也与“票、货、款”一致的要求相悖,可能涉嫌虚开专用发票。
二是销售额确定。实际上,被挂靠企业根本无法掌控挂靠户的经营收入,且对应的成本费用也分散在挂靠户中无法入账,相应的进项税又无法抵扣,被挂靠一般纳税人企业按11%计算销项税,税负大幅增加。同时,是按收取的管理费确定应税收入,还是按所有挂靠户开具的发票收入确定应税收入,需要政策明确。
三是进项抵扣。如果被挂靠人为一般纳税人,一方面,由于车辆、油料、修理等归挂靠户负责,其属于个体运输经营,无法也无需取得专用发票,相应的进项税无法抵扣;另一方面,即使挂靠户以被挂靠企业名义取得进项发票用于抵扣,也蕴含较大的税收风险。因此,如果货物运输挂靠一般纳税人经营时,必须将挂靠户经营收支全部纳入被挂靠企业的财务核算,这样被挂靠企业相应的进项税才能得到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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