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6-05-26
《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通过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在夫妻双方单方想要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有争议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走诉讼离婚途径。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
上述所列的几项即是人民法院审理的主要依据,如果一方所提出的离婚理由不符合以上条件,不足以达到离婚的条件,那么法院也是有可能裁定驳回起诉的;而且诉讼离婚的最终判决具有不确定性,其结果不一定是双方想要的,或许还不如协议离婚,所以诉讼离婚的成功率不一定高,还是有一定的风险。
既然诉讼离婚有一定的风险,笔者建议在单方想要离婚时,如果协议离婚达不成一致意见,那么最好通过律师走诉讼离婚的途径,让律师为自己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提高诉讼成功率。即便是在协议离婚的情况下,也尽可能地咨询律师,写好离婚协议书,尤其是个中细节必须处理清楚,以免节外生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