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变更工作地点,口头通知我,我不同意,可以或赔偿金吗

如题
刚进单位的时候到过现在要我取得那个地点工作过几个月,后来调动到现在这个近的地点。当中已经更换过合同了。现在在这个单位目前的这个工作地点做了5-6年了,现在新的合同中工作地点只写了大范围上海,经协商后双方同意可以换。
1。现在没商量就更换地点。我不同意,如果还执意要我去或者直接以此为由开除我,我可以仲裁要求赔偿金吗,胜诉几何?是否要单位书面出具变更通知,仲裁一般要提供哪些证据,程序繁琐吗
2。如果我在提出仲裁诉讼后,我再自己提出解除合同,可以要求赔偿金吗。(因为这样也找新单位方便),还是说一定要单位解除合同才能拿到赔偿金。
3。退一万步,如果我妥协过去上班,消极怠工,不迟到早退,遵守纪律,能开除我吗
PS:(单位原先工作地点 和 变更工作地点都在上海市,且同一个区,只是这个区很大,新旧地址一南一北很远,几十公里。最近单位不好就一直这样搞人,终于轮到我了,太没人情味了,我也算老员工了)这种情况有什么好办法吗

  工作地点的变更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应该按《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办。如果你不同意变更工作地点,用人单位要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获得补偿或赔偿。

  如果用人单位口头说要辞退你,你在没有接到正式书面通知(盖有公章)前,按时上班,或要求用人单位给你一个书面通知。如果仅凭用人单位口头说你明天不用来上班了,你就不来的话,到时用人单位会说是没有人说过不让你上班,是你自己旷工数日,按你自动离职处理了。

  被用人单位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分三种情况,一是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无需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二是依《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情形,按第47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还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三是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8、87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是经济补偿的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范围详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用人单位还应向劳动者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89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

  注意保留好用人单位要求你向某人交接的书面通知、交接清单,这些都是权益受侵害时你依法办理了交接的重要证据。如果用人单位不出具向某人交接的通知,可以视为无需交接。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包括拖欠、克扣工资和加班报酬,均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10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办。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

  特别提醒:看我以上回答,要把书名号《》中所涉及的内容百度一下后,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

  我的百度空间有以上提到的法律规定,你可以去查阅。
  追问

我咨询过别人,他说单位合同写的上海为工作地点,更换的地方也在上海,而且也是同一个区,公司以有必要将我调过去的根据,要是我不去,就没赔偿。仲裁是可以,但是希望不大。
我现在只有合同,书面的调任通知也没,我是不是该索要这通知。然后辞职再仲裁?
我觉得就两条路,1:现在就是问他要调任通知,并不同意调离现地点,等他辞退我,或我先提出并立即仲裁 2就是过去故意不能胜任岗位消极对待,等他辞我。您觉得呢

来自:求助得到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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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5-05
现在的公司已经精了,我的合同也是没有具体的详细地址。只写广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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