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待摊费用”问题,在新的
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下,并没有完全予以取消,只是不再单独出现“待摊费用”的字样、概念而已。只要企业的相关 经济 业务符合准则中资产的定义,仍然可以将其列入
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方。比如,企业预付若干月的房租,在原准则(制度)下,计入“待摊费用”账户,在新准则下,如果符合资产定义,可以计入“
预付账款”账户。再比如,对于预付财产保险费、预付经营租赁固定资产租金和预付的报刊费的处理,由于这三类费用支出均是企业按相应合同预付给服务提供方的款项,与购买商品、采购材料时预付账款的性质相同,因此通过“预付账款”账户核算,同时为了与采购材料、购进商品所预付的款项区别开来,可以通过相应的明细账予以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