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房屋的所有权人还是属于男方。因为对于不动产的归属以登记为主。
但是并不影响女方取得该不动产的产权。离婚协议已经写清楚归女方,这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女方可以要求男方履行过户手续。(在一方以胁迫、威胁等方式强迫对方订立离婚协议可以就财产部分撤销,但是此案中男方若想撤销,需要举出这方面的证据)
但是因为没有过户,所以女方现在存在着一个威胁。男方若是将此房屋出售。将房产卖给善意的第三人(第三人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并且不知道夫妻二人的离婚协议),那么基于善意取得制度,第三人可以合法的取得该不动产,女方则只可以向南方主张房款。若男方有意逃避,拿着钱跑了也是非常常见的。
所以建议女方尽快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追问房产证上是男方的名字,这能认定为夫妻共同房产吗?
追答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该房产(除非是男方父母出资的并且只写了男方一人名的外),其他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内是夫妻共同财产,只是对外不能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离婚时候还是可以以共同财产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