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中只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没有永久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第十四条中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目前,没有法律规定有所谓永久劳动合同。就名称而言,永久合同也是不符合法律精神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永久合同就字面而言是没有终止的,而没有终止的劳动合同无疑剥夺了劳动合同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一方的法定权利,与法律精神是相悖的。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