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上海国企企业。请问平均每个人签订劳务合同为几年。已经签订七年,为什么要更换劳务所呢?麻烦了

已经签订了七年,这回又要续签了。公司要求更换劳务所,继续续签。这里有什么说法吗?

个人觉得可能是这样: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在签订了2次合同后(从08年开始计算),只要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签订合同,除非劳动者本人要求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公司就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很多单位为了规避这个问题,通过欺骗或威胁等方式把员工改成劳务派遣用工。对于你的情况给几个建议:
一、如果公司要你签什么类似“自愿”辞职之类的文本,千万别签。
二、尽量和公司协商要求继续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不是劳务派遣单位。
三、答应公司改用劳务派遣方式,但要求公司先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不过这样做的话,就要做好和公司翻脸的打算。
改劳务派遣,前提是你们双方要先终止或解除目前履行的劳动合同,由于是公司提出改劳务用工,你本人是想续约的,根据现行法律公司应该支付你的经济补偿或赔偿金有2种可能:
1. 如果你从2008年开始到现在只和单位签过1次或没签过劳动合同,那么公司应该支付你从08年到现在共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五)项、第44条第(一)项、第97条第三款)
2. 如果你从2008年到现在已经签了2次劳动合同的话,那公司如果不和你续签就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了,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要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48条),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不同地方有不同的意见,目前主流有2种:
(1)分段计算法。以2008年为界分段计算,2008年以前部分每工作一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三款,《违犯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5条),2008年1月1日后,每工作1年支付2个月工资的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87条、第47条)。
(2)不分段计算。全部在这家公司工龄按每工作1年支付2个月工资的赔偿金,不满6个月部分支付1个月工资的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87条、第4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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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11-28
1.担心与职工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一个公司工作满十年,再次签订就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自从2008年1月1日后,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再签订第三次的时候就得签订无固定期限的(职工不愿意的除外)。
2.降低用工成本。如果改为劳务派遣后,你发现工资降低了,或者五险一金少缴纳了。那么也就是印证了该国企降低用工成本的意图了。

其实担心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是为了降低用工成本,不需要该国企来减员或者降低工资。他只需要和派遣公司签订或者终止服务合同即可。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2-11-27
既然公司这么做,一定是有原因的,担心员工和一个劳务所合同期超过十年回避无固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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