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开发商要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收房,业主没收到交房通知书,现在逾期收房30个月了,属于谁违约2015年12月7日我的妻子在定州市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现房)当天交了首付款13.5万元+地下仓房30440元,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在贷款到账七日交房,出卖人逾期交房每天万分之五违约金,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应承担物业费,电梯运行费,每日须向出卖人支付总房款万分之五的保管费,合同约定交接事宜: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 2016.01.07去建设银行办理的贷款,贷款人是我们夫妻双方, 2016.01.25我妻子因犯罪刑拘到河南焦作市,一年后判刑。2016.05月份我曾去过售楼部说明过情况,要求交接房屋售楼部人员说,必须本人来,否则不能交房,有一部分保管费, 2018.05月我去找售楼部,工作人员要求我缴纳16.2万元物业费与房屋保管费,必须先缴费,才能办理其他交接手续, 从签订购房合同起至今我没有收到过交房通知书,也没收到过催交通知书,我这种情况算违约吗?我要怎样才能拿到自家的房门钥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