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欠货款起诉的时候可以要求支付利息吗?

有一个厂家几年陆陆续续欠我货款至今未还,中途我一直追要对方一直敷衍,今年我让他把这几年多次的赊账出具了一份总欠条,没有说明要支付利息,现在我想起诉他归还货款及利息,可以吗?利息的支付是按总欠条上的日期算起呢还是按分欠条上的日期累加呢?(他出具总欠条后我已经把分欠条给他了,但是我有分欠条复印件)请专业人士帮忙解答,谢谢......

按规定,可以要求全部累加的利息。货款如果没有约定交付时间,应在交货的时候,同时支付货款,延迟支付的,从本该支付货款之日或约定的支付之日开始计算利息。

当然,之前已还的部分,因为你只有分欠条的复印件,如果对方承认还好,如果对方不予承认,那复印件的证据力就很少了,毕竟复印件是可以随意修改后再复印的,你也证明不了你没有修改过的可能性,所以,仅有复印件,不能作为严密的证据,必须有其他旁证辅助才有效。

《合同法》
第一百六十一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比如:同期银行贷款指导利率标准为5.85%的话,罚息就是在此基础上加收50%,即按利率为8.755%计算】
第四十六条 ......本解释施行前(指2012年7月1日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而2012年7月1日后起诉,或之前已起诉但仍未判决的案件,按此解释执行判决。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第251号)规定:
三、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追问

我说的是复印件欠条累加的金额和现在他出具的总欠条的金额是完全吻合的

追答

这个需要庭上的辩论技巧来取胜。
分欠条的总额跟新出具欠条的数额相吻合,这是一个佐证要点,可以在庭审中陈述提出。
另外,支付货款是对方的义务,所以,每次在什么时候支付货款,是有对方负责举证的,同时,你将对方每次付款的时间(或拖欠的时间)说出来就行,这个不用你来证明。要把这一观点突出地陈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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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12-04
这个要看您们就利息是否有约定而定。追问

没有供货合同,也没有约定利息。如果可以要求支付利息的话,这利息从什么时候算起。利息的支付是按总欠条上的日期算起呢还是按分欠条上的日期累加呢?(他出具总欠条后我已经把分欠条给他了,但是我有分欠条复印件)

第2个回答  2012-12-04
总欠条给打了,就视为对拖欠货款的归还问题达成了新的协议,就按这个总的了,总欠条上如果没有写还款日期,就是从你开始主张他还款开始计算利息。
第3个回答  2012-12-04
当然可以要求对方赔偿你的利息。因为对方不仅应当有归还你货款的责任,而且还应当赔偿因为拖欠欠款给你造成的损失。
所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要求对方赔偿(不是补偿)是合理的。如果起诉到法院,法官一定会支持。追问

利息的支付是按总欠条上的日期算起呢还是按分欠条上的日期累加呢?(他出具总欠条后我已经把分欠条给他了,但是我有分欠条复印件)

追答

1、先要确定你的债权是否过了诉讼时效,即你们约定的还款之日起2年。
2、如没有过诉讼时效,一般情况下诉讼请求为:1清偿剩余货款;2剩余货款的利息(自欠款之日至实际还款之日,利率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其他诉讼请求一般不会得到支持。
三、有些判决支持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

约定的还款之日起都可以要求支付利息!!!

如果合同有规定,那么可以追要违约金

追问

没有供货合同,我现在想知道的是-利息的支付是按总欠条上的日期算起呢还是按分欠条上的日期累加呢?(他出具总欠条后我已经把分欠条给他了,但是我有分欠条复印件)

追答

是按分欠条!

第4个回答  2012-12-04
可以要。但,更建议根据供货合同,要违约金,这样的话,要的钱多。追问

没有供货合同,我现在想知道的是-利息的支付是按总欠条上的日期算起呢还是按分欠条上的日期累加呢?(他出具总欠条后我已经把分欠条给他了,但是我有分欠条复印件)

追答

如果对方认可单算可以,如果不认可,那么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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