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许多国家,尤其是主要
发达国家,教育法制建设历史悠久,成效卓著。长期以来,对于关系到国家根本利益的教育问题,这些国家都无一例外地求诸
法律手段,以其作为保证、巩固、促进和发展教育的基本措施。由于
国家体制、民族传统以及由此形成的法律制度不同,各个国家对法的运用及所强调的侧重点并不一致,如美、加教育立法的多样性,法、日教育立法上的高度集权,德国职教法规的独树一帜,等等,可谓各具特色。但是,各个国家通过教育立法来体现国家对教育的干预和管理这一原则,却是始终不变的共性。因此,对国外教育立法基本情况的考察,必定有益于我国教育立法的去弊纠偏。
一、主要发达国家教育立法的基本特色
分析美、英、加、法、德、日等主要发达国家的教育立法,透过其斑驳陆离的表征,可以发现一些足以体现教育立法基本规律的共同之处,作为他国进行教育立法的借鉴。具体地看,他们在教育立法上的基本特征包括以下方面:
1.将教育立法置于十分重要的地位
在国外,人们已经认识到,教育之于社会稳定、政权巩固、军事强大极具意义,因此都非常重视教育的改革和发展;而教育的振兴与进步,又无不依赖于教育立法的启动、保障及督导作用。在法国,近200年来,教育立法一直受到高度重视,始终持续而系统。日本可谓是典型的“无事不法”的教育法律主义国家,而在美国,其教育及社会的变迁与进步,更是深受教育立法的影响。可以说,这些国家的发达,首先是源于其先进的教育;而先进的教育,又是高度重视教育立法的结果。
2.丰富的教育立法内容
主要发达国家的教育立法,在内容上已经十分丰富而宽泛:从教育行政体制设置、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培养目标、入学条件、修业年限,到关于应开设课程、教育内容、授课时数的原则性规定;从教育经费的筹集、使用到教职员的责任、权力、利益、资格、进修、待遇、考核,以及私立教育、
家庭教育等,几乎无所不包,内容极为丰富。
3.完备的教育立法体系
由于教育法制建设十分发达,这些国家已经建立起了相当完备的教育立法体系,主要表现为:一是法域宽广,由初始的
义务教育到如今国民教育系统的所有领域,皆有相应的立法,如日本,教育立法已遍及学前、学校、社会、产业、边远地区教育,以及教育行政、财政、职员、私立教育、师范教育等方方面面;二是种类繁多,据不完全统计,仅国家教育立法的种类,美国联邦有成文法规80余个,日本则多达180余种;三是层次完整,这些国家都在宪法的教育条款下,以“教育基本法”为基础作原则性规定进行统率,以“学校教育法”为核心作一般性规定,下设各单项教育法规进行具体规范,并以“实施细则”、“实施办法”使之更加具体可行,再加上因地制宜的各级地方教育立法和日趋重要的不成文法,构成了相当完整的立法层次。
4.严格的教育立法程序
虽然国外也不讳言教育法规与其他法规间的差异,但是,这却丝毫无损于其立法程序的严格规范。在国外,无论是法、日等“集权型”国家,还是美、加、德等“分权型”国家,其教育立法权限的规定都是十分明确具体的,任何机构不得逾越。同时,其教育立法大都包含了提出法案、审议通过、批准签署等过程。其中,对提案有各种具体规定,其法案审议更是复杂烦琐,如法国有的法案要经过10来个环节才可完成审议。
5.高明的教育立法技术
主要发达国家的教育立法,已经愈益关注其技术性问题,往往对法规目的、用语限定、逻辑结构、文字表述等都予以高度关注。如加拿大教育立法就十分注重教育法规在形式、内容上的规范,其用语严谨科学,不借用大量篇幅对专门术语的含义作出具体说明,以避免概念不清影响实施,而且教育法规条款的逻辑规范结构十分完整。在法国教育立法中,不仅明确界定相关概念,而且对
法律适用范围、执行时的过渡性办法、委任立法、执法情况的检查监督等一系列事项都予以明文规定,其高明的立法技术一览无遗。
6.注重教育投资立法
发达国家的人们已经认识到,发展教育的根本措施在于具备充足的财力保障,这也正是他们十分注重教育经费立法的原因。在日本,《义务教育费用国库负担法》、《私学振兴财团法》等一系列法规,对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经费由国家负担和地方负担的数目、比例都作出明确规定,确保经费落实,促成教育兴邦。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的《学校法》有1/4的条款专论教育经费,从年度预算、决算,到征收教育税、专项教育拨款,都有具体规定。其重视投资之意确凿无疑。
7.完善的教育法律监督
发达国家的教育立法,总是连同教育执法、司法一并考虑设计,已经形成一套广泛的法律监督系统。在法国,其完善的教育执法监督体系,确保了教育法规的顺利推行。日本对私立教育有极强的立法监督力度,直至依法关闭
私立学校,以保障私立学校法的施行。德国职教因其广泛的法规监督而成为德国经济腾飞的秘密武器。
8.教育立法与教育改革的良性互动
在发达国家,教育立法开端于义务教育制度的确立与巩固,并逐步形成了教育立法与教育改革的良性循环;教育改革促成新的教育立法,教育立法巩固教育改革成果并推动其进步深化。日本
二战后由
军国主义教育体制向和平教育体制的顺利转换,得益于其《教育基本法》、《学校教育法》等一系列教育立法的促进和保障。在美国,学科结构运动、生计教育运动、跨世纪教育改革等战后教育改革的实施,无不与其《国防教育法》、《生计教育法》、《美国教育改革法案》等教育法规的推动作用密不可分。
二、主要发达国家教育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通过对主要发达国家教育立法基本特征的分析考察,我们可以获得一些有助于我国教育立法的启示:
1.切实重视教育立法,坚持“依法治教”
发达国家的有益经验和我国的历史教训,都要求我们,必须坚决转变以行政命令、党委文件直接插手具体教育事务的做法,而应更多地通过
法律规范来调节错综复杂的教育关系,政府和党委应从愈益繁重的教育行政事务中摆脱出来,抓好战略性、方向性问题的调研和决策,以促进教育的更大发展。这既是现代教育法制化趋势的必然要求,又是国内外经验教训的明确昭示。
2.加快教育立法进程,完善教育法规体系
有法可依,乃是依法治教的前提和基础。在发达国家,其教育法规体系已经完备到几乎”无事不法”的程度,极大地促进和保障了教育的飞速发展。我们理应纠正教育立法进展缓慢的倾向,加快立法进程,尽快出台一些急需的重要法规,如《教育投资法》、《
民办教育法》、《师范教育法》、《中外合作办学法》等,并及时制定相应的配套法规和实施细则,形成较为完善的教育法规体系,为教育法制化奠定坚实基础。
3.严格教育立法的程序和过程
发达国家的教育立法,十分注重程序的严格以及过程的规范,其教育法规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实施相当顺利。我国的一些教育法规,由于立法程序、过程不够严格规范,长期存在着效力权威受损、实施不够有力的痼疾。国外的这一经验,足资我们借鉴。
4.改进教育立法技术,提高法规的操作性
在发达国家,由于立法技术相当高明,其教育法规有很强的操作性,对教育法律关系的约束力和规范调整功能也因此得以尽情发挥。而在我国,因为立法技术的不足,人们面对教育法规往往不知如何遵守与执行,违法者也没有什么后顾之忧。由此形成立法、执法、司法间的恶性循环。大力改进教育立法技术,使教育法规语言简洁、规范,含义明确,既定性又定量,准确界定“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怎么做”、“违规责任与后果”等方面的问题,增强教育法规的操作性,这已是我国教育法制化的关键环节。
5.强化包括立法监督在内的教育法律监督
发达国家教育法规的良好施行,同他们拥有完善健全的监督机制密不可分。我国教育法规监督不力的后果已经相当明显。为此,加强教育法规监督,并首先从立法监督的完善着手,已成为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必要环节。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强化
权力机关的权威监督,改善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会极大地促进依法治教的实现程度。
此外,美国、日本教育法规因为系统性方面的差异所带来的不同效果,也提醒我们:注重教育立法的预测、规划,增强教育法规的系统性、科学性,是教育法规兴教促教、富国兴邦的重要条件。同时,必须充分估计教育判例法对“依法治教”的意义,潜心研究教育判例法在我国教育立法中的运用前景、可能性和条件,进一步完善我国教育立法的表现形式,更有力地促进教育法制建设。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在经济一体化、信息全球化的当代,我国教育立法也面临着与世界潮流相互融合的趋势。为此,立足于我国的现实国情,植根于深厚的民族传统,奠基于现有的教育法制成就,借鉴国外教育立法的有益经验,将使我国的教育法制化建设如虎添翼,势不可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