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一所高校毕业生,今年六月底准备毕业,在大二下学期与一用人单位签订了《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由于岗位不合适,不想去该单位了,我向单位提出解除协议时(因为我的档案在他那),单位要求我支付违约金3000元,因为该协议上有约定,我迄今为止没有去该单位上过一天班,也没有接受任何培训,请问这违约金我应该支付吗?万分感谢!
您好,孟律师,但是我当时签该协议时,有很多事项是没有填写的,包括毕业后的薪金水平、工作岗位、工作地方等都没有填写,老师就只是叫我们赶快签,我现在就是因为单位分配到的工作岗位不合适,才不去做的,请问一下您,这份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的?因为我签字时协议上的都没有填写,留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