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的司法伤情鉴定不服,做第二次司法鉴定必须还是派出所委托的鉴定机构吗,可以自己去上一级或更高的

第一次的司法伤情鉴定不服,做第二次司法鉴定必须还是派出所委托的鉴定机构吗,可以自己去上一级或更高的司法鉴定中心吗?国家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

  对伤情司法鉴定不服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重新鉴定的要求,是否由其他鉴定来重新鉴定,要看具体情形。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一)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二)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第三十二条 补充鉴定可以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也可以由其他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司法鉴定文书是原司法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

  (二)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

  (三)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四)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五)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六)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

  重新鉴定所提供的鉴定材料必须是与初次鉴定相同的鉴定材料;鉴定材料有异的鉴定,不是重新鉴定。除第一项应由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外,其他各项重新鉴定可由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

  重新鉴定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司法鉴定人进行。

  第三十四条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

  复核鉴定除需提交鉴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原司法鉴定文书。

  第三十五条 复核鉴定人须有不低于原司法鉴定人的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第三十六条 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复核鉴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初次鉴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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