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 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 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承租人与装修人员之间形成的是承揽合同关系,根据以上司法解释的规 定,若承租人对装修人员在装修过程中发生事故存在过失的,需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否则承租人不需承担责任。承租人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时,应聘请专业的、正规 的、有资质的装修公司进行装修,若承租人聘请的是非专业的、没有资质 的包工头进行装修,承租人将因其选任装修人员过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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