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这个问题,分成两部分理解,如果是客户提供了原材料,你生产完成后,卖回给客户,但价格中不含有材料的价格,这样可以视同委托加工,你只收取加工费,在加工费里面包含了你自己购买辅助材料的部分价款。具体的
会计分录为:1.收到受托加工的材料时,按合同价(或不记录实际金额)登记备查簿,领用时作相应的附注说明,不必做会计分录。 2.对于加工过程中发生的
生产成本:
借:生产成本
贷:原材料——辅助材料
应付职工薪酬
制造费用
3.加工完成按合同规定发给委托方时:
(1)确认销售收入
借:
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
主营业务收入(加工费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2)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生产成本 同时,在备查簿中将受托加工物资注销,与第一步相适应,相匹配。
问题二,卖出去的价格含有客户提供的材料价格,对于这种情况,不能是委托加工的行为了,这种情况,你只能作为,购进材料-生产产品-销售产品,视同的是你们自己购进材料,然后销售产成品的情况了。分录如此做:客户提供材料时,你必然将这部分材料款先预付或者怎么处理给客户方,要不然,你卖产成品给对方时,产品中不可能含有材料的价款,因为对方不是傻子。不会白给你这部分材料的。所以: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现金)生产时借:生产成本 贷:原材料借:产成品 贷:生产成本销售时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