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过错责任的免责条件

如标题

无过错责任基本都是存在于特殊侵权行为中,免责要么是受害人自己的过错要么是第三人的过错要么是不可抗里。
国家工作人员侵权的,不免责,合法侵权是补偿责任,违法侵权是赔偿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免责事由:不可抗力和被害人的故意。
环境污染的免责事由:不可抗力并且进行了即使的补救措施,和污染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
公共场所施工造成损害的免责事由:第三人的过错或被害人的故意
饲养动物伤人的免责事由:受害人的故意或第三人的过错
雇佣关系中,雇工伤人或受伤,雇主的免责事由:第三人的过错,雇工伤人行为与雇佣内容无关,雇工受伤,雇工自己的故意
交通肇事,无过错责任,即使没有过错,机动车也要承担最多百分之十的责任
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损害的,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免责事由:无因果关系因果关系
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无因果关系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3-06-20
所谓过错推定原则,指在受害人能够证明其所受的侵害是由侵权人所致,而侵权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则应该推定侵权人有过错并承担责任。

2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不以侵权行为人主观过错为责任要件的归责标准。

来源
过错推定作为一种归责方法出现在法学界的三元论中。即一派认为,一般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特殊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一派认为,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分为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注意:同时还存在其他两个学说 一元论说---侵权行为法只有一个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 二元论说---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将是二元制,即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并存 这三个学说是并存的 还没有成为通说)

结论1 过错推定原则可以作为一种归责方法

归责的划分
根据以是否以主观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要件, 归责原则可以分为强调过错的归责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两大类。强调过错的归责原则,即强调侵权行为主观过错为侵权责任成立的必要条件,主观上没有过错或不能推定有过错则不承担民事责任,具体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及其过错推定原则。不强调过错为归责要件的归责原则,我们可以把它称为“严格责任原则”,即不必探究认定侵权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也可认定其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具体包括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

补充资料 杨立新(民法学泰斗)认为,“过错推定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详细资料参见人民法院出版社 杨立新等著《人身权法判例与学说》P31)也就是说,过错推定是过错原则的补充,其来源需要用到法的渊源来阐述,工作量太大,简单说一下,就是在以前的法国,是只有过错责任的,但是因为要受害人去证明加害人是有主观过错的,于是出现了非常多的明显不合理的案件处理,于是就出现了过错推定来加强受害人的权利地位。另外,不可因为其与无过错责任都属于责任倒置就认为其从属于无过错责任

结论2 过错推定原则是从属于过错原则 不从属于无过错原则

附带两者区别联系: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推定原则均不要求受害人能够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即可追究行为人的责任,而且均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因此,两者在适用范围上有很大一部分是重叠的。但两者区别也是明显的。区别主要在于加害人要证明的内容不同:过错推定要求行为人只要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可以免责,但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时,行为人若想免责,必须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的故意或者过失所引起。很显然,相对于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对行为人的要求更为严格,它加重了行为人的举证责任,使行为人置于严格控制之下,对受害人则予以更大、更便宜的救济和保护。(简单理解 过错推定--证明自己 无过错--证明别人)
第2个回答  2013-06-20
尽到了告知、提示、警示等作用,即可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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