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到证交到原籍人事局后,现在能再拿走吗?

我是今年六月毕业的,毕业的时候还没找到工作,报到证上要求到我原籍的人事局报道,报道的过程中,我把报到证交个了人事局。现在找到工作了,这个工作需要报到证,我能去人事局拿吗?
我是今年刚毕业时还没有工作,所以就把我的档案和户口转回了我们县。当时转的时候,我们那里的人事局把我的报到证拿走了,只给我留了份复印件。
我最近参加了一个地方的教师公招,进面试了,资格审查需要报到证,我不知道还能不能从人事局把我的报到证取出来?

可以提取交付保管的档案使用,请看如下资料:人社部昨天透露,中组部、人社部、发改委、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档案转递费等名目的费用,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

《通知》要求,各地要将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实行“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管理体制,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其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跨地区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或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通知》指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包括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等7个方面内容。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涂改流动人员档案,严禁在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和身份等方面弄虚作假,严禁为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人员新建、重建档案,不得无故推诿拒收档案,不得出具虚假证明,不得擅自向外公布或泄露流动人员档案内容。对违反规定的,由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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