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早上骑电瓶车经过一丁字路口左转,对方机动车正常直行,我们属同一方向行驶。在丁字路口被对方的车子撞倒,我的电瓶车受损,人受轻伤。当天下午去交警大队,认定我是事故主要责任,对方是次要责任。当天下午签下了事故认定责任书。
1、请问上述情况,我是否为事故的主要责任人?
2、请问赔偿情况如何划分?交警说机动车另外还要承担10%的责任,即主要责任者是60%,交要责任是40%。在赔偿问题上,交警说,我的医疗费+误工费+电瓶车的修车费从对方的机动车保险里面走,但对方机动车的维修费的60%要由我承担。请问这样的责任比例是否有根据?如果协商下来,我不满意赔偿结果,是否可以不签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