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9-03-07
婚夫妻如果想要自己的孩子办理准生证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和各省的计划生育的政策。
虽是二婚,但双方之前均无子女。办理准生证直接带户口薄、身份证、结婚证就可以了。
如果在婚前一方有子女,那么申请准生证就应是申请第二个子女,需要以下材料和证明:育第二个子女的申请书;双方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1)夫妻双方合计已生育两个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申请第三个子女的,还需提供离婚证、载有子女身份和抚养情况的离婚协议或判决书证等有效证件。
(2)经鉴定两个子女均为非遗传性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还应提供两个子女的病残儿医学鉴定证明(由设区的市级或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组织病残儿医学鉴定并出具鉴定证明)。
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有申请人签字的委托书(格式见附件2)。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的核实和初审工作,对材料齐全的,发给《三孩生育申请受理通知书》(格式见附件5),同时报送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对需要补正材料的,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格式见附件3)。
(四)审批发放生育证。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生育第三个子女规定、材料齐全的,批准生育第三个子女,发给生育证;对需要补正材料的,书面一次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生育第三个子女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格式见附件8)并将材料退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将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第五条 生育证由发证机关填写,加盖发证机关公章和钢印后方能生效。
第六条 生育证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分年度统一印制,免费发放。
第2个回答 2019-03-15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一对夫妻可以生两个孩子,这看似很明白的了;但我国每年有近1000万人离婚,他们可能生育过孩子,再婚时怎么办?
大多省份在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时注意到再婚现象并制定了相关条款。近日,有权威法学专家表示,相关条款并未涵盖再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二孩”条例存在较大漏洞!
这是真的吗?各省份《条例》制定的相关条款是否维护了再婚主体的二孩生育权?法律专家随机选取重庆、福建、贵州、云南、浙江、甘肃、山东、湖北、吉林等的《条例》进行解读。
第一种:再婚夫妻再婚前,各生育过两个子女。不用废话,他们已实现了二孩生育权。
第二种: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另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重庆、甘肃、山东、湖北等的《条例》规定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然而,福建、贵州、云南、浙江、吉林等省没有列出这种生育情形,即排除了再生育一个孩子的权利。如福建省在《条例》解读中认为:“一对夫妻双方均为再婚,一方再婚前已有一孩子,另一方再婚前已有两个孩子,但一个判给了对方,在计算子女数时就是双方合计已有3个孩子,不属于再生育的申请对象。”再婚夫妻再婚前只生育过一个子女的一方,再婚后不得再生育,未能享有生育二孩的权利!
第三种: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重庆、福建、贵州、云南、浙江、甘肃、山东、湖北、吉林等的《条例》规定,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可见,未生育过的一方有生育一个子女的权利,但生育二孩的权利受到了限制!
第四种:再婚夫妻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重庆、福建、贵州、云南、浙江、甘肃、山东、湖北、吉林的《条例》规定可以申请再生育,维护了双方生育二孩的权利。
第五种: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重庆、福建、贵州、云南、浙江、甘肃、山东、湖北、吉林的《条例》都规定,“再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还可再申请生育一个子女。就是说,再婚后双方都享有生育二孩的权利。
第六种: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都未生育。这种情况视如初婚。
上述第一种、第四种、第五种及第六种情形的再婚夫妻都有生育二孩的法律依据,法律维护他们的二孩生育权。而在第二种“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另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的情形中,在福建、贵州、云南、浙江、吉林等省份,生育过一个子女的一方其二孩生育权受到限制。在第三种“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情形中,大多数省份的《条例》规定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即未生育过的一方只能“生育一个子女”,而未能享有生育二孩的权利!
第二种和第三种存在着共同点:再婚的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问题在于:为何与再婚前生育过两个子女的一方结婚,另一方就丧失了生育二孩的权利?
生育权包含着生育自决权、生育保障权以及生育平等权,它是公民平等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在实施“全面二孩”的政策背景下,法律理应充分保障每个公民的二孩生育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