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2)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
(3)拒不执行机关的交流决定的;
(4)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 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的;
(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6) 离任、辞职或者被辞退时,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者拒
不接受审计的;
(7)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
(8)其他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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