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法院将案件诉讼文书等形成的档案在结案后立卷归档。
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第一条,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是国家的重要专业文书之一,它所形成的档案,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了人民法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令的情况和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又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的依据和必要条件。
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按照诉讼文书立卷的要求,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下列诉讼文书材料可以不归档,由承办单位自行处理:
1.答复来信来访人到有关单位直诉的;
2.转交有关单位办理的;
3.没有参考价值的信封、转办单、工作材料;
4.内容相同的重份申诉材料;
5.法规、条例复制件;
6.一般的法律文书草稿(未定稿);
7.与本案无关的材料。
参考资料来源:黑龙江法院网-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