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私企,总公司在厦门,在天津有分公司,我在天津上班。现在我的档案放在由天津分公司拖管的天津某人才中心,以天津分公司名义发工资缴纳五险一金,但是却跟厦门总公司签的劳动合同。每次厦门公司都是把工资转入天津分公司账户,然后由天津分公司再发给我们员工。最近遇到一个问题,评初级职称时天津的人才中心说要看一下我的劳动合同,证明我在现在的单位就职。可是我们是跟厦门公司签的合同。那么这份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