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但是,《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这句话,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是否抵触
如果签约一家山东企业,在劳动合同中有,劳动者在工作期限内解除劳动合同,需赔付用人单位违约金10000元。
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该条款无效;
若依据《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则需赔付;
如果觉得在企业无发展前途提前离职,该不该赔付?
该怎么合法的提前离职,还不用赔付违约金?
“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这句话 是不是说可以约定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