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须作为债务承担标的的债务具有可转移性。一般而言,以下债务不具有可转移性:(1)依性质不可转移的债务。例如,以债务人的特定技能为基础的劳务之债,通常不可转移。如聘请某著名画家作画,若画家转而由其弟子代为作画,显然违背债权人的初衷。因而该类债务不可承担;(2)当事人约定不可转移的债务。若当事人约定不得由他人承担债务,则依据合同自由原则,该债务当然不可转移。但若事后当事人变更其约定,或在对方做出债务承担时表示同意的,则视为该债务已可转移;(3)依法律规定不可转移的债务。例如,保管合同中,保管人不得将标的物交由他人保管,这可视为法律上限制债务承担的实例。其次、须有有效的债务承担合同。债务承担合同是以债务的转移为目的的合同,除了应满足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1)债务人和第三人签订债务承担合同的,须经债权人同意。(2) 债权人和第三人签订债务承担合同的,应当不违反债务人明示的或可推知的意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