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都是农民工,他们都不想买社保,希望把买社保的钱给他们,并且说如果强制买社保就不在我们这里做了,我们很难招到人,但是我要同意就要承担过后被告不买社保的风险,和他们写资源不买社保的协议也不具备法律效益,所以我想到个方法,现在想问下是否行得通:
我每个月都发工资都是现金,然后每个人都签订一份试用合同,写明日期,然后到下个月发工资的时候再重新签订一份新的试用合同,再更新日期,这样即使员工日后去告我,在证明我们的劳务关系上,他们最多也只能证明在我这里工作1个月,最多补交1个月的钱吧?还有如果他们联合起来作证在我这里工作超过1个月,这样的证据能胜诉么?
签试用合同员工是没有任何副本的,也就是说只有我手头有合同,留作日后打官司的证据!
问题是我和他们签合同,他们不要副本的,也就是说,只有我有合同,他们没有,每到新签试用合同时,就把上个月的合同销毁,这样就不存在和他们签订合同的次数的问题了吧?
追答没用,你认为你是第一个想到这个方法的人吗?除非你有爱因斯坦的脑袋,否则你所谓的“新方法”都不知道被别人用过多少次了,早就进了劳动局的必修材料里了,处理你的方法没有十个也有八个,够你喝一壶的,首先合同没有一式两份,这就可以先送你张罚单了,其次,以前的工作合同销毁的话,就当你没签过合同,没签合同是要付2倍工资的。
追问那我做好两份,不给他们不行么?到时候就说他们自己丢了。还有刚才我又想了下,干脆在日期那里空着,让他们签名和盖手印。
追答我说了,你别问了,你这些方法别人早想过了,根本毫无新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