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表彰通报盖的是“县教育局”的章,只能算受县级部门(教育局是县级部门)表彰的优秀教师。
如果表彰通报盖的是“县政府”的章,则此表彰是县级表彰。
表彰奖励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
(二)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
(三)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四)公开、公平、公正;
(五)依照法定的条件、权限和程序进行。
扩展资料:
表彰流程:
国务院审定表彰奖励的名单。
对获得表彰奖励的个人,由国务院颁发奖章、证书和奖金,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待遇。
对获得表彰奖励的集体,由国务院颁发奖牌和证书。
对获得国务院表彰奖励的个人和集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宣传其先进事迹,发挥其模范作用。
对获得国务院表彰奖励的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政治、工作、生活等方面给予关心和帮助。
伪造贡献或者采用其他手段骗取国务院表彰奖励的,由国务院决定撤销其表彰奖励。
撤销国务院表彰奖励,由获得者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经国务院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必要时,国务院可以直接决定撤销个人或者集体获得的表彰奖励。
对被撤销表彰奖励的个人,收回其奖章和证书,并停止享受有关待遇。
国务院可以会同中央军事委员会对个人或者集体进行表彰奖励。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本行业、系统的个人或者集体进行表彰奖励,应当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行政部门进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条例,制定本地区的表彰奖励工作办法。
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人,可以参照本条例给予表彰奖励。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表彰性通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表彰奖励工作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