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相关专业人员,我公司于2000年租赁国企单位一处门面房屋,当时签订了合同,且在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由房管部门颁发了《XX市非住宅公房租约》证,即房屋使用权证,出租方在该证书上签订了"尊重历史,永久承租",同时其租金是按国家标准租金执行,即X元/m2,一季度支付,合同延续至今。
现今,此处拆迁,由于拆迁许可证是在2010年领取的,应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执行,结合我市的有关规定<xxx拆迁实施办法>。
其中条文内容:"拆迁直管、自管住宅房屋,可由房 屋所有人先按照住房制度改革相关政策出售给房屋承租人,或者提供房屋进行安置。 不能按照前款规定安置承租人, 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 偿还房与原房建筑面积 相等部分由房屋所有人支付差价,超出原房建筑面积的部分由承租人支付费用,并取得该部分房屋的所有权;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支付货币补偿款的 20%,对承租人支付货币补偿款的 80%,但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进行货币补偿,超出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部分的货币补偿款由拆迁人支付给承租人。"
我咨询过我们当地拆迁公司人员,针对我公司租赁形式,是如何补偿?他们
的回答是“的确我们当地关于非住宅,使用权公房的补尝标准,没有一个肯定的条文执行,但结合以前工作经验,是按照以上条文执行,即补偿产权单位20%,承租人80%”。
我反驳对方(朋友聊天形式),以上条文是针对住宅,而我公司租赁公房属于非住宅。他们回答,统一参照住宅按这来。
问题;拆迁公司人员的回答,虽然对我公司有利,但没有肯定的说服力。现请问相关专业人员,或资深专家,像如上所述的租赁形式,承租方的补偿标准?或与发租方的补偿分配方式?
拆迁房屋时,租客能取得拆迁补偿款吗?承租人都有哪些补偿
首先,谢谢你耐心的回答。
关于我公司租赁该房屋,因比较特殊性,特网络发布;可能,原我所述,有所不清。
现补充,如下:
1、所在城市:武汉。
2、【租赁关系并非一般式,而是,等同于原福利性公房性质的租赁关系,即“使用权”】。
采用的是标准租金执行,并且在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备案,领取了“非住宅公房租约”证。
3、合同中阐明“尊重历史,永久承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