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奖金怎样交个人所得税

如题所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的奖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293号)的规定,个人因在各行各业作出突出贡献而从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取得的一次性奖励收入,不论其奖金来源于何处,均不属于税法所规定的免税奖金范畴,应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7-02-04
关于专利奖励的税收问题
个人所获的专利发明奖励是需要纳税的。
一般情况可分为应分两种:
a、如果是属于公司对职务发明并取得专利号的员工进行奖励,其奖励应视为工资薪金性收入,按取得当月的工资与奖金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b、如果是发明人取得的奖金属于独立个人劳动所得,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相关规定,纳税人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应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将认定后的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文件报主管地方税务局备查。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专利补贴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这是属于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了吧,若是,则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免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税[2011]70号规定,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