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双方有意将该房产作为共同财产,只需要在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时候,要求房产交易中心加名就可以了,不必费神搞婚前公证。
假如不加名,若离婚,就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处理。该条规定如下: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也就是说,即使不加名,你也并非一无所得。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