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能撤案的一般是行政案件,刑事案件是不能撤案的。如果当时报案人因当初掌握情况不准或者警方认定不需要追究法律责任而撤案的,报案人在发现新的情况或者新的证据后,可以再次报案。
2、在行政案件中,特别是大家常见的故意伤害轻伤以下的治安案件,警方认为可以不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的,告知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可以撤案。如果被害人再次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八条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告知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扩展资料:
案例: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成功和解撤案
当事人陈某于2013年和白某发生争执,在推搡过程中将白某推到在地,白某喊痛,陈某便打了110和120将白某送到医院,经检查白某三根肋骨骨折。陈某被带到派出所了解情况后被取保候审,之后未在关注此事。直到2014年接到检察院的电话即将起诉到法院才开始着急,通过家人找律师。
接受此案后张艺律师先到检察院阅卷,联系主办检察官说明本案当事人陈某在本案中主观恶行小,系当事人之间因发生口角升级引发的推搡导致,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陈某也没有想致此严重后果的发生。
且陈某年纪轻轻,正值与女友谈婚论嫁的阶段,若起诉到法院将对陈某的人生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检察官了解到陈某主观恶性不大,产生的后果不是太严重,愿积极赔偿对方与对方和解,便给他一个机会,将案件发回侦查阶段。
案子回到派出所,由于受害人白某不愿与陈某联系,我便主动联系白某,表示理解白某的痛苦,说明陈某愿意积极赔偿和解的意图,白某提出要在赔偿医药费的基础上,要赔偿一定数额的医药费。经过几次协商,达成了双方都接受的数额,白某为当事人陈某出具了谅解书。
至此在侦查阶段,派出所做出了此案撤案的处理。
由于本案律师的努力,侦查和检察机关的细致、宽大,此案没有为陈某留下案底,对他正处于谈婚论嫁阶段,积极赔偿和解,撤销案件是最好的结果。
参考资料: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
参考资料:巴中市公安局-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