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6月2号在某公司上班,做老板助理,当时我进公司的时候,老板也没有给我讲,干不到过年扣一个月工资作为对公司的补偿,后来我在订公司制度时,老板加了一条就是“新入职员工在试用期内要按月考核,未满三十个工作日,自动离职的,公司拒付工资,满三十个工作日有特殊情况需要离职的,要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离职手续,批准后,公司下个月底给予结算,工作期限未满六个月,公司将扣除员工一个月的工资作为对公司的补偿”。录用员工就要遵守着一条,因老板个人很多原因,并且有拖欠员工工资习惯,所以大家都失去信心,新来的员工干不几天就走了,久一点的员工都想辞职,其中一个员工做了两个多月,走时向他要工资,他以公司制度为准(就是扣一个月工资),一个新来20多天的员工看到这个情况也辞职,老板说,试用期都没过,更没有工资了,制度上讲的不是明明白白?他以员工签字同意这条规定为由,(入职申请表上有签字同意遵守公司各项制度)而拒付工资。现在到月底该发工资,也不见他人影,我们办公室的员工两个月工资没有着落,假如我们辞职走人他又拖欠我们工资,并且扣我们一个月工资,合法吗,请问该用什么方式解决?
劳动合同没给我们签,还没有交社保,我们发工资是现金,比如这月工资,原本说下个月20号发,后来拖到月底发,今天是9月28号应该发我们上个月工资,但是没见人影,就是给我们拖,我们辞职走人的话,还要扣一个月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