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为了回答你的问题,要先纠正你的问题的两个重要的法律错误。
第一个错误:没有所谓的“新劳动法”,只有新的《劳动合同法》。
原来的《劳动法》继续有效,两个法律是特殊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劳动合同法》仅仅是取代《劳动法》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内容,还有其他章关于劳动合同的法律。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之间的关系,等同于《民法通则》与《合同法》或《物权法》的关系。
合同法仅仅规定民法中关于债权的民事法律关系,物权法仅仅规定民法中关于物权的民事法律关系,民法通则规定的则是整个民法上的法律关系。因此,合同法是民法的特别法,物权法也是民法的特别法,民法通则则是民法中的一般法。
劳动合同法也是劳动法律关系中的一个特别法,劳动法是一般法,劳动法规定了整个劳动法的法律关系。
比如:劳动法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与劳动合同就没有什么联系,新的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这样的规定。
因此,说劳动合同法是“新劳动法”是错误的。我之所以这样吹毛求疵地指出你的法律用语错误,是因为这个问题很重要,如果你不理解这个问题,在处理劳动纠纷的时候就会发生错误。
第二个错误: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不是一个概念。
劳务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不是由劳动法规范和适用,而是由民法规范适用。比如:保姆与雇主之间就是劳务合同,不是劳动合同,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保护。保姆不能要求适用最低工资保障、不能要求社保、不能在被雇主辞退之后要求经济补偿金。因为,这些制度都是劳动法的相关制度。只有劳动合同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2008年以后)规范和适用。
所以,你问劳动法规定哪些人可以签订劳务合同本身就是荒谬的,劳动法不可能规定民法中的雇佣关系(劳务合同),这是民法通则或以后的民法典才能规定的制度。
劳动法或新的劳动合同法只能规定哪些人可以适用或依照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签订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在下面,2008年1月1日之前适用劳动法第二条,之后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
确切地问题应该是: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哪些人可以签订劳动合同?
解析是:根据新的《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
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http://www.chinalabor.cc/Article/flfg/fl/200412/585.html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法律依据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http://www.ldht.org/Html/lifa/lfjc/038834.html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
之所以解释这么多,这么吹毛求疵,正是因为只有正确了解劳动法与劳动法律关系,了解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才能真正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如果连最基本的法律关系,法律用语都不了解,用人单位给你一份劳务合同,你以为是劳动合同,很高兴的签订了,结果不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保护,那才是法律人的悲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