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单位继续聘用又不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如果单位解除要承担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吗?

2008年后,已经连续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聘用,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5个月。在这期间单位曾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认为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不愿意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请问:如果单位因此终止劳动关系,是否要承担《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赔偿金责任,即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应当与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违法终止,可以要求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1-11-28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单位应当与你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如果单位不同意,则违法了合同法的规定,按照合同法第87条处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的赔偿金。如果你工作了3年半以上不足4年或者刚好4年,就支付你8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另外,期间你们还有5个月未订立书面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还应当支付你4个月的双倍工资。所以你总共可以获得相当于16个月的工资。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5
您的理解有问题,您看如下法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1-11-28
单位要承担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当然,你也可以要求他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4个回答  2011-11-28
用人单位应向员工支付赔偿金,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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